安徽省直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温馨提示

发布时间:2015-04-02作者:设置

 

1.职工未就业配偶进行生育住院的,先填写《安徽省直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申请表》(一式三份),经职工单位、职工配偶户籍地居委会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(城镇户口)或新农合作医疗(农村户口)审核人签字和盖章后,携带此表、职工社会保障卡(医疗保险证),配偶的身份证、失业证、结婚证、户口本、生殖服务证、孕产妇保健手册(以上为原件),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备案手续。
2.职工配偶须到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分娩,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报销。职工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,出院后六个月内,携带此表、出院小结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、有效发票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(以上为原件),配偶的身份证、失业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(以上为复印件),到省工伤生育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。
3.省医保中心每月20日前受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报销申请,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费用,次月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账户。
4.参保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5.省工伤生育中心在办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申请业务中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省工伤生育中心办公地址: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,邮编:230061。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申请科室:工伤生育科,联系电话:(0551)-6265367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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